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2010修正)(浙江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

  人民**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第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者领有《浙江省居住证》,或者领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第八条 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逾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批准文件。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

  (二)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四)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 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条例》规定的各有关事项,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申领有关证照、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行政登记事项。社会团体从事上述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证明身份的活动,应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登记的,应当发给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申请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拟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自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其办事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业务主管单位、开户银行和税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者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用于资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用于资助其他公益性事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挥霍或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社会团体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如无特殊原因,应当低于全年支出总额的50%。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第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第四条 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第五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二)**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四)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六)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七)机构负责人简历。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的,可准予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材料不具备的,不予登记。第七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办理刻制印章事宜。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在其所归属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该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该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九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基金应纳入社会团体的财务统一管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第十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帐上统一管理使用。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要报经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表。专项基金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根据资助、捐赠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报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来源于**部门资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或者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做出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决定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本社会团体继续使用,但社会团体应当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应当将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人。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应向该社会团体发出撤销通知书,并同时收缴被撤销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其专项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后的60日内,应持社会团体的申请报告、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实行。

最新社会团体管理条例

现用的是1998年颁布的条例,但是很多内容不够细化和完善,所以新的社会团体管理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我上午才问的民政部登记处。新条例在诸如注册外国社会团体代表处等的问题上会有新的界定,但是什么时候能颁布实施,谁也不知道。也许明天,也许明年。

急需资金管理办法

说到资金就得想到三个部分。
第一、钱从哪里来。也就是钱的进入需要一个管理方法。
第二、钱储存在哪里。要有相应的会计部门配合。
第三、钱要流向哪。会计部门的审核工作,以及钱的申请使用、审批等问题都必须有一个好的方案出来。

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2000)

第一条 为加强统一代码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实现社会经济和行政管理标准化、现代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按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号,它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领取代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代码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代码标准和工作规范;
  (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代码管理工作;
  (三)划分代码区段;
  (四)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
  (五)建立代码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六)代码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各自行政辖区内有关代码登记和发放代码证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编委、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代码推行及应用工作。第五条 下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代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及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店堂名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济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驻渝机构;
  (五)国家规定由外经、民政等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境)外非**组织驻渝机构;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其他应当申领代码的机构。第六条 申领代码,应当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代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或立文件复印件;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文件。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领人报送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赋码的书面答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赋予代码,发给代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赋码,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代码证的正本和副本(含IC证)具有同等效力。
  代码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地址,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原代码证、变更登记证明到原办证机关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应当在被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原代码证、被注销登记证明到原办证机关办理代码注销手续。
  代码一经注销,不再启用。第十一条 代码证遗失或毁损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申请补办。第十二条 代码证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代码证的年度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第十三条 代码证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携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办证费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并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代码应用部门应当在其各项统计报表及有关数据库中设置“代码栏”,并在受理相关业务时查验其代码证;无代码证的,不予受理申办事项。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申领而未申领代码的;
  (二)代码证有效期满未办理换证手续的;
  (三)应当办理代码变更或注销手续而未办理的;
  (四)应当补办代码证而未补办的;
  (五)未办理代码证年检手续的。第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或使用无效代码证的,有关代码应用部门应当暂扣其代码证,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第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第四条 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第五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
  (二)**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
  (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六)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七)机构负责人简历。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的,可准予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材料不具备的,不予登记。第七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办理刻制印章事宜。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在其所归属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该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该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九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基金应纳入社会团体的财务统一管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第十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使用。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要报经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表。专项基金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根据资助、捐赠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报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来源于**部门资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或者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其所属的社会团体做出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决定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本社会团体继续使用,但社会团体应当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应当将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人。

协会要注册资金吗?

不需要。协会属于社会团体,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没有注册资金,有活动资金。

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扩展资料:

在成熟的市场中,行业协会具有不可替代的协调、指导功能。然而中国有些行业协会,专家却认为它不过兼有**管理和行业协调的“二**”。而这种定位不准的直接后果,是行业协会在行使功能时,往往过多地维护**和企业的利益,忽视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

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以竞争为基础的,竞争离不开协商,行会的协商作用是有效竞争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行业内务企业之间发生各种利益冲突时,行业协会应从行业整体与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各种手段协调企业间的矛盾,以保证行业内部企业的协调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协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本文链接:https://www.chenifan.cn/tougao/4694.html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或用户投稿,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观点为原作者独立发表,不代表澈逆凡博客立场,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本站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我们也会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2010修正)(浙江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